在多种类型的实践合同中,比较典型的主要包括
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形成的
借贷合同、
保管合同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各类具有代表性的实践性合同。
实践合同的概念被普遍定义为“要物合同”,这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它的含义在于除了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共识之外,还需要满足向对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履行其他实质性的交付义务后,方可使该类
合同生效实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