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扣除员工薪酬的部分领域,原则上应控制在
劳动者当月实得薪资的20%以内。
然而,如经过扣除后所余下的薪资数额仍不足以抵扣所在地当月的
最低工资标淮,那么用人单位应对员工发放
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作为补偿。
具体而言,这是被收录于《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第16条明确规定的内容。
另外,对于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经济受损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按照
劳动合同中所载明的条款向劳动者提出
赔偿请求。
同时,就
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亦可参照上述条例来进行操作,即实际上,可以从劳动者自身工资中扣除相应的损失款项,但需遵循的限制是每月扣除的数额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实得薪资的20%,以此确保此种扣除行为不会对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产生过多负面影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