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一方不愿意
离婚时,另一方可依法提起
离婚诉讼请求。
且在此过程中,须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制
法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时,首先应进行调解工作。
若情感确实无法挽回,调解无效,则应当依法准予离婚处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责令不准离婚的裁判之后,若双方仍然继续
分居长达一年之久,并且其中一方向法庭提出新的离婚诉求的时候,应该得到法庭的再度认可及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