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非法行医罪中“
情节严重”的认定条件如下:
首先,其行为已致使就诊人员遭受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受到损害,并引发了一般功能性的障碍;
其次,其
犯罪行为已造成甲类传染病在社会范围内的广泛传播或者存在着传播、流行等高度危险性;
再次,
犯罪分子为了谋取暴利,竟然无视患者生命安全,滥用假药、劣药或是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对人体健康构成了实际威胁;
最后,考虑到该类
违法者故态复萌,非法行医行为曾接受过卫生行政部门的两次
行政处罚后依然我行我素,再次实施此类犯罪。《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