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短信涉及到一项催收款项的条款,即当承租人未按既定的借款用途来使用这笔借款时,贷款方有权停止继续发放资金、提前回收已经供给的借款,甚至可以宣布取消这个借贷协议。
而对于承租人来说,他们有义务向贷款方按照规定的时间表缴纳相应的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
解除合同。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