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被告人是否需要支付
误工费的必要条件在于受害者是否具备努力能力,以及其因为受伤所带来的收入
损失程度。
若有明确
证据显示,受害者在受伤之前便拥有充分的劳动能力,并且由于
人身伤害的影响,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或者劳动,从而造成收入的实际损失或降低时,那么便可行使要示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误工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