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夫妇中的任意一方在缔
结婚姻之前,签署有关不动产交易的合约,条件是以个人所拥有的资产来支付房屋首付款且在银行申请了
按揭贷款之后,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的是夫妇二人所拥有的
共同财产来偿还贷款,那么,在经过
离婚诉讼后,对于该不动产,应当依照夫妻双方所达成的共识处理。
凡是在前面那种情况下无法达成相关共识的,根据法院的审理结果,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将会归属到在这个案件中
不动产登记的一方,而尚未偿还的贷款会被确认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如果说,夫妇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并为此付出相应财产增长部分的话,那么,在结束婚姻关系时,后者将会得到不动产登记一方的相应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