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条款阐明,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质上仍属侵权纠纷范畴。
在提供劳务这一过程中,若因第三方的行为导致提供劳务一方承受损害,那么前者既享有要求后者承担
侵权责任的确切权利,又拥有向后者寻求补偿的合法机会。
同时,当后者给予了合理的补偿之后,仍旧具备将其转嫁给第三方进行追偿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