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上级的人
民法院如果发现下级的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有权依法通过判决以及裁定的方式进行改正或否定,并能够对此进行调整和更改。
对于上诉的案件而言,
二审法院需要对其进行深入全面地审查,具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一)原判决、裁定的各项事实清晰明了,并且适用相应法律准确无误的话,二审法院可以正式
驳回上诉请求,保持原判决及裁定的效力;
(二)如果原判决、裁定中的事实认定出现错误,或者所适用的法律存在偏差,二审法院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判决或裁定的方式进行重新审核与纠正;
(三)对于原判决中所判定的基本事实模糊不清的,二审法院应决定
撤销原判决,然后将案件发还原审法院进行重审,或者是在严密查证事实真相之后做出法律修正;
(四)若是原判决中遗漏掉了相关
当事人或者在进行判决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等重大问题的,二审法院应做出裁决,撤销原判决,然后将案件发还原审法院进行重新调查审理。
在原审人民法院对
发回重审的案件做出判决之后,若当事人提出上诉的,那么二审法院则不能再行将此案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
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
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