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对其在婚前所负
债务进行了故意隐瞒,除非存在确凿无误的
证据显示两人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挽回,否则法院并不会做出判决
离婚的决定。
因为婚前的债务通常被认定为是个人的债务责任,应该由
债务人自行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然而在一般的情况之下,婚前产生的
个人债务并不能自动地转化成为夫妻共同的债务,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所承认的原则之一。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发生,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个人债务在某些特定条件和环境下,可能会转换为婚后
共同债务,具体可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当一方在婚前以
按揭方式购
买房产,且婚后夫妻双方共
同居住或者共用此房产,则该房产可能会被视作
婚后共同财产,相应地,该债务也可能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2)如果一方在婚前筹备婚礼过程中因举债而购入大量的
结婚用品,只不过这些用品的用途主要用于婚后建立家庭所需,那么这种情形也可能导致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3)在一方在婚前借贷装修房屋的情况下,如果此后该房屋供两家夫妻共同居住或者共用,那么这项债务也可能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4)双方也可以自主决定并与
债权人明确约定,认同某一方在婚前所负担的个人债务将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作为婚后共同债务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