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
彩礼的返还与否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关联性。
依据该法典,可适用返还彩礼的情况共有三类。
首先,若双方在缔
结婚姻关系前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接受彩礼一方应该将收到的彩礼归还给对方;
其次,即使两人已经成功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在共同生活阶段并未实际共度时光,亦或是在缔结婚姻之前,给予彩礼的一方向其提供者预交,从而使得提供者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了重大困扰和经济压力的话,在面临
婚姻破裂之时,依然有权要求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