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一般的职场规则来看,在正常情况下,具有十年以上
工龄且主动提出离职的员工并不被赋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待遇。
然而倘若雇主本身由于失误或不当行为而造成了员工的离职,那么在职员工就拥有权利向该公司提出经济上的补偿要求。
依据我国相关
劳动法法规则,若雇主要面对以下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则在职员工有权选择解除与该公司之间的
劳动关系并且主张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1)雇主未能按照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为在职员工提供足够有效的工作保护措施以及公平合适的工作环境;
(2)雇主未能按时按量地支付在职员工应得的
工资待遇;
(3)雇主未能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及时足额为在职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等各类福利待遇;
(4)雇主制定和执行的规章制度严重违背了法律法规的条文精神和宗旨,以至于对在职员工的基本权益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
同时也包括但不限于(5)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但尚未被具体列明的情况:
即除了上述列举出的四点外,其他状况下在职员工都仍享有
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