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明确规定的原则,如若
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其所背负的到期
债务或出现了双方所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况,那么该抵押权人便有权与
抵押人进行协商,制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是通过拍卖和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以获得优先清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项协议的实施损害了其他
债权人的利益的话,其他债权人便有权要求当地法院撤销这种有损其利益的协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