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特指
农村土地承包主体即经营者对承接许可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据、利用、获取利益效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处置的法定权利。
土地承包运营者拥有以下几项权利: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享有合法使用承包地、获益的权力,可行使自主决策的职能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自行处理产品物资;
(二)依据法律规定也可相互交换或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照法律及规章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若承包地在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过程中,承包人有权依适用法律获取应有的补偿金;
(五)在法律、行政
法规领域内的其他法定权利。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应规定如下:
1.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通过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设立,这种设立方式是依据法律行为;
2. 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两种类型,其中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家庭承包方式为主导;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作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
4. 农民集体所有及国家给予使用权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发展的土地,都须依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