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
劳务关系中所发生的提供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间突然离世情况,应由接受劳务的另一方与其合法合理地依据各自在事件中涉及的过失所作出的决定分别负责;
倘若系为第三者所导致的事故,相应地,丧葬相关费用及死亡赔偿款等支出皆可请求该第三者进行赔偿;
再者,可以考虑先行由接收劳务的一方依法作出补偿,然后再向第三者进行追偿的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