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境来判断:
首先,如果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署
劳动合同的话,那么从开始工作的那一天算起,如果一个月的时间过去了,经过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之后,劳动者仍然未与用人单位就书面劳动合同进行具体协商和签署的,那么此时就需要告知劳动者我们将解除与其之间的
劳动关系。
在此情形之下,我们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
双倍工资,但我们应当为其支付所实际工作时间的相应劳动报酬。
其次,如果是用人单位未曾与劳动者签署过劳动合同。
(1)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超过了一个月而且未满一年的时候,如果用人单位仍然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需要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
工资,同时还应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协议,从而使得劳动关系更加明确化。
(2)如果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满一年之后,仍然没有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共计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并且这个时候,我们应该被理解成与劳动者签署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