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涉诉
离婚程序之时,如若浮现出对方蓄意隐瞒或隐匿不当行为的
证据指向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务状况,则可依据此证据向法庭提出要求降低其所能分割的份额或甚至放弃分割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明文规定,若其中一方故意隐藏、侵占、变动、售卖、毁损、挥霍或伪造与配偶之间的共同资产和
债务,意图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造成侵害的,那么在最终进行婚姻
财产分割时,不仅应降低对此方的分配比例,甚至完全剥夺其应得份额也是可行之举。
若在此种情况下,
离婚已成定局,然而余下的一方在日后发现以上倾向行为,仍可享有向法庭提起
诉讼的权利,并主张重新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