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条款之法定规定,详情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
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者,其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而对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且未超过三年的主体,其试用期则需控制在两个月以内;
对于三年及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群体,其试用期最多可设定为六个月。
同时,同一家雇主与同一位受聘人之间只能针对某项特定的工作内容,协商并确定一份试用期合同。
至于以某项特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类型,以及那些期限不足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均不得考虑设置试用期。
此外,试用期是完全涵盖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不可单独分立讨论。
若在劳动合同中只提及了试用期这一条款,此种情况视为该试用期协议并不成立,该试用期所对应的期限将被视为整个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