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享有查询门诊
病历的权利。
作为具备知情权的个体,患者理应依法享有对其本人门诊病历的阅览权限。
若患者有意复印病例档案,
医疗机构需无条件地为其提供所需的复印或拷贝服务,同时在所复印或拷贝的病例文件上加盖明确标识以
保证其真实性。
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在进行病历复印或拷贝操作时,患者本人需亲自在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