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进行搬迁过程中,对于已经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并已正式办理了
退休手续的人员进行返聘时,其一般并不存在获取
赔偿金的渠道。
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形成的乃是一种劳务性质的稳定联系,即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严格规范和约束。
在此前提之下,雇主一方通常无法为此类员工提供应有的
经济补偿金作为如前所述的
劳务关系履行基础。
须知,经济补偿金制度乃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对
劳动者所实施的一种经济方面的补偿措施。
它要求雇主在
劳动合同正常解除或者终止之后,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当地政策的要求,一次性向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贴款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