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本身具备适合178可出质的特点,因此,其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用作权利质权的标的。
值得一提的是,股权作为一类特殊的财产利益,在经历179办理相应的出质登记程序之后,相应的质权即可正式生效。
然而,当股权已经进行过出质设置后,原则上来说,应当禁止其进行转让活动,但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则这一限制条款可以被取消。
在此情况下,如果出质人为进行
股权转让而获得的价款,应当事先向质权人付清
债务,或者将所得款项进行提存处置,以便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妥善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