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事并非完全受到
分居时间的影响,对于此点,我国法律制度明确表明,夫妇在解除婚姻关系时,仅可采用两个合法有效的途径来实现——
协议离婚方式以及
诉讼离婚程序。
当夫妇出现情感不合进而导致分开居住的现象时,如果希望予以离婚,便可以选择签署
离婚协议来达成目的;
若双方无法达到协议共识的话,另一方亦有权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申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仅以感情不合为由而分开居住满两年者,法院才会认可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给予离婚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