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
离婚办理过程中,
当事人自动选择签署的
财产分割协议被视为具备合法有效性和法律约束力,因此通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变更或者取消,而且也不允许反悔并提出重分诉求。
然而,在符合特定前提条件的前提下,仍然存在通过
司法途径对已分割的财产内容进行再分割的可能性:
首先,如果在
离婚程序结束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尚未处置或分配的夫妻共有资产作为理由,向当地法院提出重新分割申请,经审核确认这些财产确实属于原
离婚协议未曾涵盖的范畴的话,地方法院有权依据程序依法进行重新分割分配;
其次,若在离婚办理之后,某当事人察觉到另一半对家庭共有财富进行了掩盖、转移、毁灭、毁坏、滥用等行为,甚至故意
伪造夫妻之间的
共同债务以试图侵占家庭财产时,当事人可以借此机会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对家庭
共有财产进行细分和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重新分割的法律时效期为3年,自当事人察觉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