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
试用期阶段被确认未能达到录用标准的职业人士。
二、因严重违反企业各项规定制度而导致不解雇。
三、职业人士在工作岗位上严重失职且存在营私舞弊行为,从而对企业带来了显著性的经济损失。
四、伴随着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建立合法
劳务关系,并因此对所在单位的正常运营构成重大困扰,或经过相关部门屡次提示未能及时纠正。
五、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因求职者采取欺诈、恐吓、利用他人弱点等手段使合同效力归于无效。
六、如果由于犯罪行为身陷囹圄且已经被法律追责。
七、在与雇主深入交流协商后,共同决定
解除劳动关系。
八、就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向直接雇主递交正式的书面通知,并明确告知截止日期为30天后。
九、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自商定工作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未经雇主书面通知仍未签订书面协议,则视为自动
终止劳动合同。
十、当劳资双方签订的固定年限
劳动合同期满时,若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再次续签劳动合同,但任职者表示拒绝续签,那么这份合同也将随之终止。
十一、一旦某位员工开始享有法定的基本
养老保险福利待遇,雇主有权选择是否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十二、如果职业人士不幸离世,或被宣布死亡或失踪,那么原有的劳务关系也将自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