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在赠与行为发生后,若希望将已赠送出去的财产主张返还,也就是行使赠与人撤销权是可行的。
对于此种撤销权的具体运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在
赠与合同时并未经过法律公正公证程序加以证明;
其次,该撤销权仅能由赠与人本身予以行使;
最后,所进行的赠与并不具备诸如抗灾、扶贫等带有社会公益性质或是承担道德上的义务等特殊属性。
至于法定撤销权的运用,则牵涉到如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对于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受赠方,赠与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已交付的财产:
第一,受赠方严重侵犯了赠与人亦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其次,受赠方未自觉履行对赠与人应承担的
抚养责任;
再次,受赠方未遵守赠与人与其签订的赠与合同中的相关承诺;
最后,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在知晓或应当了解撤销原因之日起的一年内迅速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