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伙企业中,基于其组织形式的差异,
债务分摊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普通
合伙人对于
合伙企业债务之承担问题。
当合伙企业的资产无法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之时,则理应由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起
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
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之负担义务。
此处,有限合伙人仅需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来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第三,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中,参与人对于合伙债务的分摊规则。
即假如某位合伙人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了合伙企业的债务产生,那么这位合伙人就须承担起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至于其他合伙人,他们只需依照自己在合伙企业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限度来承担责任即可。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如果在执业活动中,合伙人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是由于偶然的原因所致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其他各种债务,此时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起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