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雇主在员工
试用期内无权
解除劳动合同,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时则属例外:
1、在试用期内,员工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2、员工严重违反了雇主的企业规则和纪律;
3、员工失职行为极为严重,导致公司遭受巨大损失;
4、员工在其任职期间同时与其他机构建立了
劳务关系,这种行为对公司原有工作任务进程造成极大不良影响,且经过雇主指出错误后依然拒绝改正;
5、员工采用欺骗或威胁手段使得
劳动合同归于无效;
6、员工由于犯法而受到当地司法机关的严厉追责;
7、员工在法定医疗期结束之后,因为疾病或
工伤原因已经无法再胜任原来的工作职位,同样也无法适应雇主为他/她另外安排的新职务;
8、员工无法胜任其现有的工作职责,经过针对性的培训或者指派到新的工作岗位之后仍然表现不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