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与
债权人既可能也是
债务人本身,亦有可能并非如此。
在
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无疑是最为直接地承担着还本付息责任的当事人;
相较之下,抵押权人则通常是采用其拥有的财产作为担保物,来确保债务人能够依约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之人。
更为具体而言,债务人可以自行选择提供自身名下的资产作
抵押,以保障自己的履约能力;
同时亦可寻求第三方作为保
证人,以便通过其所提供的
抵押担保来达到同一目的。
因此,抵押权人与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完全有可能同属一人,反之亦然。《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
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