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
工伤保险的规定中,根据各企业所涉及的业务领域以及从业人员在相关岗位中所面临的职业风险程度的差异,《
工伤保险条例》将不同行业的
工伤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别划分为第I类至第VIII类。
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标准,大致在企业员工平均
工资总额的0.2%至1.9%之间浮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