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处置夫妻共享之资产常被视为无效。
根植于行业
法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享有共同处理共有财产的共同决定权。
假若有任何一方在未获得对方的明确许可下便擅自出售共有资产,另一方有权能够予以追索。
然而,如果涉及的是非不动产类的财产或是房地产这类的不动产,而第三者是以善良的心态进行购买,支付了有理值的代价并且已经依法办理了不动产买卖手续,那么原所有人将很难获得追索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
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