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婆婆的
法定继承人包括其
直系血亲中的丈夫,即公公,以及子女、父母这三类人,并列为
第一顺位继承人。
其次是婆婆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被排在第二顺位作为
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之一,若
当事人无其他合法
遗嘱安排,则应依此来进行
遗产分配。
在
遗产继承正式启动之后,首先会由第一序列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相应份额,而对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来说,除非首序继承人皆已丧失
继承权,否则他们将无法获得遗产。
若出现部分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嘱中放弃对遗产继承的权利,或者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情况,那么剩余份额就将会有
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