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关系中,
债务人可同第三方合作,共同向
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这种情况即为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本质上意味着新增债务责任人的产生,并且,追加负责债务的第三方与原债务人往往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从而极大地提高了
债务清偿的可靠性。
一般的理解来看,债务加入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正因如此,在债务加入的过程中,并不强制要求债权人的同意,仅需债权人未明确表达反對意圖便足矣。
而作为构成债务加入的基础条件,第三方愿意承担债务义务的意愿表明,是不可或缺的。
从法律角度看,债务加入自第三方作出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之时正式生效。
通常处境下,债务加入存在两种模式供选择,其一是由第三方向债权人岀具
承诺书,其二则是通过第三方、债务人以及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来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