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在尚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之前进行交付只能导致其具备了法律效应而非真正获得产权,这是因为汽车这类特定动产具有特殊性,其所有权需要在登记之后才能被确认取得,并且会随之产生排他性的经济利益,能够对抗基于善意的第三方。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动产权利的确立与转让自其实际交付之时起生效。
然而,对于船舶、飞机及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而言,如若其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终止不经过合法的注册登记程序,那么该类权利将无法对以善意身份介入的第三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