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年轻教师在学校内身体出现不适并最终不幸离世却未能被判定为
工伤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悉,这位教师的家属表示,其可能因过度劳累且连续
加班以完成工作任务而导致身亡,对这一情况已经向相关部门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
然而,现阶段无法将此事件正式评定为工伤。
在此背景下,我们不禁要深入思考:
究竟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才能被纳入到工伤范畴之中?(1)工作时间:
按照法律
法规或是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员工的工作时间应被涵盖在内。
(2)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主要包括员工日常工作所处的固定区域,同时也包括领导因特殊需求临时指派员工进行工作时的工作环境。
(3)工作原因:
此方面主要体现在员工因为正常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由于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患上
职业病,均被视为符合工伤范畴。
(4)主观要素:
除了在极少数情况下因员工本人故意行为导致发生事故伤害的情况外,纵使员工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甚至是严重过失,仍然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工伤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