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所拥有之财产为其个人专属之权益,并不纳入父母的
共同财产范畴内。
作为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父母有义务依照有利于被监护者的原则,全力保障子女的私人财产权不受侵害,除非为了保护和促进被监护者的最大利益而需要进行处置,否则不得随意对被监护者的财产做出任何影响其权益的行为。
夫妻婚后所获得的财产,在婚姻持续期间内,为夫妻双方共有,这便是所谓的
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1)
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等收入;
(2)来自于生产、经营、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3)由
知识产权获取的收益部分;
(4)因
继承或接受赠与而取得的财产,但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注明仅归属某一方的财产不在此列;
(5)其他应属夫妻双方共有的全部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