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决定
离婚时,有关房产增值部分的分配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下文将详细阐述三种常见状况下对房产增值部分进行分配的方式:
首先是在一方在
结婚前即已全额支付房款,同时将该物业的所有权单独落户于其个人名下的情况下。
若
购房者已在婚前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毫无疑问,房产增值部分应视为产权所有人的自有资产;
其次,如果在婚前,其中一方仅支付
买房首付款,然后通过
抵押贷款的方式结清全额购房款项,且房产的所有权也只归属于购买者本人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贷还款责任。
因此,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处理应根据共同偿还的金额与总房款之间的比例来计算;
最后一种情况是,由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但在另一半在结婚前后选择在该物业的权属证书上增添其姓名。
在此种情况下,房产增值部分则为
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自行商讨具体的分割比例,如若未能达成共识,最终将由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