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之下,若
债务人通过无偿方式转移其债权或以极具显著性的、远低于市场公允价格的不合理低价进行
债权转让,从而使得
债权人的实际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和救济,这样的情况便可以被认为是非善意的债权转让行为。
在此基础上,当债务人实施这一非善意的债权利转让行为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并有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实际债权落空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
申诉主张撤销债务人的此类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