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快速且足额的支付给被
征地者土地补偿金、安置补贴费用以及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青苗等的各项赔偿费用;
同时,我们也应该确保为被征地农民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障服务费用。
对于农田的征用,其土地补偿金及安置补贴的标准将由各省级单位,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根据其区片综合地价来制定并予以公示。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全面周详的考虑土地原本的用处、土地所包含的自然资源条件、土地所产生的价值、地理位置、土地供需关系、以及当地的人口总数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众多因素,并规定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审定或者是对现有结果的重新公布。
对于征收除农田外的其他各类土地及其生长的植物(地上附着物)和幼苗(青苗)的
赔偿标准,我们将由各省级单位自行设定,给出他们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