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老年夫妇而言,在进行
财产分割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问题:
首先,明确界定哪些财产是
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劳动以及创造出来的财富;
其次,由于夫妻双方享有对
共有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因此在实施前必须充分开展协商工作并达成共识之后才能进行相应的处分行为;
最后,如果在财产共有关系方面存在争端,被一些共有人据理力争为按份共有,同时也有另外一部分人坚持
共同共有这种观点,但又难以查明具体情况,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我们通常默认财产关系为共同共有并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