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完全取决于被
拆迁人本人意愿。
若所在地区房屋具有明显增值潜力,我们强烈推荐选择以产权置换为补偿标准的方式。
被征收者既可选择货币形式补偿,亦有权选择用房屋产权交换。
2、一旦被征收者选择采取房屋产权换取的方式,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房屋用于进行产权转换,同时需正确计算并明确被
征收房屋价值以及用于产权换取房屋的价值差距。
3、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涉及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下,当被征收者希望改变自己原住址进行房屋产权兑换时,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改建地段或距离较近区域内的房屋作为替换选项。《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