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
债务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贿赂有关人员窃取并毁坏借据,这种行径已经构成了严重
刑事犯罪——
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代替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并且数额巨大,且拒绝归还给权利人的恶劣行为。
在该案中,作为借款方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依法享有对所借款项的占有与使用权益;
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依照约定及时清偿全部借款。
然而,他却毫无道德底线地窃取了
债权人的借据并予以销毁,从而妨碍了债权人依法追索债权,最终无可辩驳地构成了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