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雇主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且无需向该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款:
(一)在
试用期内证实其无法达到公司所设定的录用标准及条件;
(二)严重违反雇主内部政策和规定,造成负面影响;
(三)行为严重渎职或恶意侵占公家财产,导致雇主蒙受重大损失;
(四)该员工同时与其他企业存在
劳务关系,致使其在执行本企业的工作任务中受到严重干扰或困扰,且在雇主要求其纠正这一不符合作业规定的行为后,该员工仍不予整改;
(五)由于该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失去效力的;
(六)已被其他法律机构或部门判定为犯罪行为,并进行了刑事处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