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通过
按揭购房且成功拿到
房产证后,若在婚后出现
离婚等事宜时,以下便是针对此类情况提供的详尽处理方案:
首先,若房款全额均为一方在婚前支付,在此类情形之下,上述房产将被视为一方的个人
婚前财产,所有权完全归属该人所有,其中增值部分,同样源于该名方婚前财产原本所产生,因此不可能作为
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更不属于
共同财产范畴,故无法纳入离婚分配范围之内。
其次,如果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剩余部分则是办理按揭手续,而在婚后又与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终顺利拿到了房产证,那么对于这样的情况,有以下两种详细的处置方式:
(1)假设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前就已经签署了不动产
买卖合同,并以
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同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然而婚后却采用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来偿还该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当面临离婚的时候,有关该不动产的处置权则需要双方协商决定。
(2)假如双方无法就相关问题达成协议,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将该不动产的
产权判归登记的一方所有,同时双方婚后共同
偿还贷款所支付的金额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需由
不动产登记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