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这个概念主要适用于
刑法领域,其含义是根据国家相关
法规所设定的对于
犯罪行为的
责任人进行
法律制裁的有效时长。
罪犯在超过了
追诉时效期限之后,将不受到
刑事法律的
追责。
根据我国法律,追诉时效分为四个不同阶段:
(1)如果某项罪行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的
有期徒刑,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2)如果犯罪行为所涉及到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那么相应的追诉时效则为十年;
(3)类似地,如果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那么此时的追诉时效会延长至十五年;
(4)最后,如果犯罪行为所牵涉到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或
死刑,那么该案件的追诉时效长达二十年之久。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在二十年后,若经过决策机关确认仍然需要对此案进行追诉,仍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