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劳工
辞职的权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作为
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之前,法律赋予他们享有法定的辞职权。
具体而言,此处的规范标准应为,在预定劳动期限内,如果劳动者希望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只需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即可。
此外,劳动者如在
试用期间需要辞去工作,同样可以在三日前予以通知用人单位并获得批准而
终止劳动合同。
因此,即使在劳动合同未到限前提下提出
离职申请,实际上亦是可行且合法的,前提条件仅为必须事先通过适当渠道向用人单位发出符合规定期限的通知,而对于相关补偿、
赔偿类的事宜,则通常无需劳动者负任何责任。
然而在此需特别注意的是,若出现以下两种特殊情形之一,劳动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实施了专业技术培训,那么双方便可据此签署协议,约定服务期;
(二)假如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根据相应规定,他们必须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但值得关注的是,违约金的数目均不可高出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额,同时也不能高过劳动者在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另一方面,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有权任意变更或撤销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以提高
劳动报酬给付比率,劳动者仍须依此享有相应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