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被收购时,员工并不必然获得补偿。
但是,假如因该收购而导致员工和原公司的
劳动合同解除,那么
劳动者有权向收购合并后新组建的公司申请补偿。
另一方面,若
劳动合同得以维持,则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
赔偿金。
这是由于依照现行法律,即使
公司法定
代表人行事方式或工厂名称发生变更,甚至公司主体被整体收购,也不会对原有劳动合同的持续执行产生影响,既然合同能继续实施,公司就无须对员工进行
赔偿。
然而,如果公司收购结束后,新创立的企业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员工便可根据其在单位从事的具体工作年限,向企业提出相应的
经济补偿诉求。
具体而言,员工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若未满一整年,那么按照一个月的
工资予以补偿;
如果未能达到一年的时间期限,但已超过半年,则将一年视为一年进行计算;
如若工作时间不足半年,则按半个月的工资进行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