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的通常含义系为保证期间。
在
债权人和保
证人之间存在明确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具体内容确定担保期限;
倘若无任何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保证期间应从主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上限为六个月。
若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作出规定或表述含糊,从而导致无法准确理解其内涵,那么保证期间将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恳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