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何种情况下担保人免责呢:
第一种:借务人与债权人串通,诈骗担保人。这时,担保人只要提供确凿的证据,便可免除担保责任。
第二种:债权人使用不正当的手段,例如欺诈、胁迫等,使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这类情形是违背担保人自身意愿的,担保人只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担保合同视为无效,担保人不用担责。
第三种: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没找担保人还款,就视为主动放弃这个权利,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责任不同,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对方主张权利。
那么,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认定担保期限?是无期限限制还是从主债务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对没有还款日期的债务,期限届满如何计算,应优先参照《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该规定也与上述规定相符合,即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担保期限则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
针对于担保未约定,一般来说是在六个月或者是在六个月之内需要履行承担责任。但是双方如果在协议之中有明确规定时间的话,那么则按照协议内容来进行确定时间。所以双方在确定担保责任之前,最好是约定好担保期,以此来确定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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