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购置的房产,若于婚后卖出,其所得并不一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倘若该套房产在婚前由某一方全额出资购买并于婚后出售,那么所得收益应归属购置方个人名下。
然而,如果该房产在婚前仅由一方支付首付款而另一方与之共同承担贷款偿还义务,尽管房产本身仍属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然而,从婚姻关系保持期间计算的共同还款金额以及房产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增值价值则属于夫妻两个人的
共同财产。
因此,在处理这份售房所得时,需将这部分权益另行分离出来作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分配。
另外,对于那种由某一方独自负担全部
购房资金的
婚前房产,我们同样需要进一步分析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由于自然增值或来自于家庭管理运作而出现升值的现象。
倘若纯粹是因为后者原因导致的升值,那么房产在这个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则应当划归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在此基础上,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在销售此类房产的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将其中的增长部分分离出来作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有效分割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