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行使得以实现必须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首先,
债务人需无法履行其对于
债权人所负有的到期
债务;
其次,债权人须已经通过法定程序或按照市场交易惯例合法地占有了相关的动产;
最后,所涉动产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应当属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将留置权定义为:
当债权人已依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并在对方未能及时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扣押并优先获得该动产所对应价值的清偿的特殊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